美国城市计划大框架下的土地开发流程

近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逐步萎缩,由於中国市场未来的不肯定性,加上美国经济的慢慢复苏,带动了全美房市,显现出房市从2007年的大衰退、越过谷底,经历了2013年的大反弹,后来演变成今日的「买家」市场,虽然风光不再,可比起中国市场毕竟稳定的多,因此许多大陆开发商正把目光转��美国,屡见持有狡兔三窟心态的开发商,前仆后继陆续进驻美国市场,寻求开发商机。

但大陆开发商在国内习惯牟取双位数回报率,而中国政府开发审核程序迅捷、时程短,因此来到美国后,往往会觉得美国开发体系不利於开发商。尤其美国社会注重环境保护、尊重人权,所以不论开发什麽项目,开发商所面临的是多层面的相关法律关卡,导致时间拖延而降低税前回报。在美国经营开发,想获取与大陆相等回报无疑是难以企及,但不是无法企及,只是没有捷径可行,必须先了解整体开发流程,事先作出充份规划,避免太多变数,进而得以减少投资风险。

综观美国土地使用大框架,土地使用管制权源於美国宪法保留给州及地方政府的公权力,而在州层面,加州宪法给予各县及城市,在不违反联邦及州法的前提下,行使其公权力,自由设定维护公众福利的地方条例,但地方条例必须遵从加州环境保护及土地分割地图法所要求的基本限定。州法也在各县及城市层设有计划机构,而各县及城市须为其所需,设定条例并成立类似计划部门,来运行其计划功能。

土地使用管制层次谱系是以堪称未来土地使用「宪法」的总体规划图(英「General Plan」)位居顶层,下一层是用来运作并符合更大层面总体规划图、含有更多细节的具体规划图,而更下一层是地方政府设定的地目条例。土地开发、分割必须符合县及城市所采用的总体规划图及地目,更有某些联邦及州法而更加严格而限制土地使用,即便开发项目符合县及城市规范。

开发商考量土地开发的经济可行性,可早从买地阶段做起。首要任务就是进行市场需求、开发成本及预期利润,然后物色土地。选购土地过程中,应事先审查地目以及使用权,如有必要并探讨地目更改的成功率。无论土地过去已被定为住宅、商业,农业、或工业地目,即便开发项目符合地目,若土地还未取得土地使用许可,开发商则一般须要花费一年以上时间先进行申请并取得使用许可(英「entitlement」,经环境、交通冲击分析并通过后,证明不违反加州环境保护法律,再进入时程近一年申请时间的分割图审批阶段。

初步分割图(英「Tentative Map)由数位当地熟悉建筑及工程专业人士的计画机构(Planning Commission)表决通过与否,但由专业计划人员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并禀告该计划机构结果及推荐通过开发项目。一般小开发项目只须在计划机构阶层,给予公众充份书面通知的前提下,举行公听会,并允许反对人士发表言论后,由计划机构以投票方式决定通过与否。若开发项目在计划机构阶层被拒绝,开发商有权向市议会提出上诉,失败则可经过司法程序要求法院下令通过项目。相对的,不满开发项目被通过的民众,也持有权力依照同样程序推翻项目的通过决定。

取得初步分割图后,开发商即可聘雇建筑及工程师准备营建图纸,呈交建管部门进行约几个月的审核后,才能取得许可证开始营建。与此同时,开发商在销售前需考虑是否须向房地产管理署取得销售许可,才可与买家签订买卖协议。

显而易见,一般开发时程短则一年左右,长则数年,端看选购土地眼光,故土地选购决定对於开发项目的成败及回报极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