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与住宅协议有何不同之处

 

3个月前,有位自称是商业地产经纪抱怨说,他曾经把一份看似标准的商业地产买卖协议发给一位卖方,为买方向某一商业地的卖方提出议价,结果得到的反应是,在对方不给予适当解释之下,被对方告知此交易的谈判不考虑用他所提出的表格,他很纳闷:为何���似标准的商业买卖的协议居然会被泼了冷水。追根究底,原来他是使用了「汽车」协议。 

 

商业地产买卖交易中可见到的协议,有当事人聘雇的律师为某一交易而量身订造的,也有若干地产协会为会员所制定的标准协议,如加州地产商协会(California Association Of Realtors)或简称为(CAR),以及美国地产学院(American Institute Of Real Estate)或简称为(AIR)的标准协议。 

 

加州地产商协会(CAR)的会员,大多数是专精住宅交易的地产经纪,过去几年,越来越多以往只处理住宅买卖交易的地产经纪,也开始涉足商业交易。而过去只发行住宅买卖相关表格的加州地产商协会,因应会员的需求,也制定并发行了商业买卖标准协议,即笔者戏称的「汽车」协议,只供其会员使用。 

 

相反的,一开始就从事商业交易的地产经纪,则不熟悉,且许多人从来没使用过「汽车」协议。一般住宅地产经纪不熟悉的是,商业交易进行条件谈判的作法,往往是由买方经纪先以一份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阐述买方条件摘要传递给卖方经纪,然后卖方也同样以意向书的表达方式与买方进行议价,若能敲定主要条件,最终正式协议可由双方律师针对细节进行进一步的交涉后完成。这种作法存在多年,已完全被商业地产圈子里的同业者接受了。 

 

「汽车」标准商业协议的版本,从内容及格式,除了已加上几个商业交易必须用到的几个条件,无异於标准住宅协议版本,其实里头所含有的有的条款近80%是来自住宅协议,东施效颦反而得不到该得的效果,甚至会让提出使用「汽车」商业标准协议的地产经纪显得不专业。 

 

例如买家是否打算将该物业作为自住用途,或卖家是否把物业出售后,继续居住其中一段时间后,才把钥匙交给买家,或买家会不会申请FHA贷款,以及发生纠纷须进行仲裁,应选择拥有至少5年「住宅」地产法律经验的律师作为仲裁官等只适合用於住宅交易等条款,其住宅本质可见端倪。 

 

运作上商业与住宅交易有许多不同之间,例如其中一项重要的区别是,一般「汽车」协议「remove contingency」用的是「active」方式,意思是说,contingency期限到了, 买家必须书面同意「remove」以表达取消所有购买物业的一切前提条件,如果买家不作出这个动作,而卖家又不坚持,很可能交易成交时间被延误了,卖家也无权没收买家订金。相反的,一般「空气」协议则使用「passive」方式取消前提,例如,如果买家不在指定时间内,书面通知escrow未能满足前提,买家就等於满足了一切前提,因而会因不准时成交而失去订金。 

 

此外,商业协议一般会在协议里头要求卖家向买家作出例如无地下油库、「mechanics lien」、房东或房客正在进行破产案等书面保证,这类保证则不出现在「汽车」商业协议,对於买家及其律师而言,此类声明或许重要。值得留意的是,往往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需要进行1031交换程序,一般都会在协议里规定对方有义务配合签署1031交换文件,即便协议规定1031交换的成功与否不能作为解约理由。可是,类似1031交换合作义务条款则不出现於「汽车」或「空气」版本的标准协议,导致许多大型的商业地产商舍弃两者,选择雇用律师特殊拟定协议,以确定协议含有交易所需条款。 

 

「空气」协议虽比「汽车」协议专业得多,但也有美中不足之处,数额500万以下交易,如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或许可以选择使用,但超过500万交易,一般应当以意向书谈好基条件后,再请律师根据其他细节拟定更完善协议, 切勿草草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