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后出问题 应追究谁之责

预备买房子时,不论是商用物业(Commercial Property),还是私人住宅(Residential Property),一般都会在合约上声明,一切双方达成的共识及同意内容,都汇集在所签订的买卖合约内,不在合约上的一切都口说无凭,一概不被接纳,亦无任何法律效用。牵涉到私人住宅合约时,更因当地州政府所订的法规,要求卖方填写详尽的物业状况披露书,就物业多方面的状况、问题及任何修理的历史、记录,如实作答。可能也因这一要求,不���州会让卖方以补贴(例如$500)方式,免除提供披露书。

 

地产经纪一般是在卖方提供了披露书后,算对买方交代完毕物业状况的报告责任。除非日后可以证明,他们早知有若干实存问题,却故意与卖方串谋隐瞒或诈骗买方。这是你这次所蒙受损失时要追查的。

 

律师方面,在处理购买物业合约时,除本人由始至终审慎办理,亦要辅导客人作齐一切应作的调查程序后再签合约;律师若忘记提醒您验房,且在未签约时一再遗忘,以致买主在未验房下签约成交,律师便要负责了。

 

验房包括检验房屋各系统、建筑,可以察看的支撑结构、梁柱,在合理情况下可检视到的黑霉、白蚁、石棉之存在。一般验房工程师都会在报告书中声明,他们的评估报告乃是基於可以直接检视之范围内的检验,意味着卖方若刻意以杂物或其他不易搬移的东西遮盖,工程师又没有使用其他仪器探试的话,就很易看走眼。也就是说,验房在正常合理程序中,可以直接、间接或用行业常用器材,发现你所遇见的问题。若证明疏忽看走眼,验房师便得负责了。

 

除非卖方在合约中明文承诺或声明,同意在成交后仍然负责,否则一概有关房子的任何问题在售卖后都不再负责,即一般传统上所说的见货买货。除非卖方涉嫌作了重大隐瞒、诈骗、故意不披露,而买方又合理地信赖对方的表态、文件或行为,否则买卖不可能成交,那麽法庭多会在买方建立如上因素证据下,让卖方甚至地产经纪赔偿买方所蒙受的损失。

 

在搜证方面,要建立卖方有理由知道以上所述问题存在的证据,包括曾积极参与修理或探讨如何修理的记录;跟承办工程人员的讨论;作过任何掩蔽的举动、摆设等资料。

 

此外,若卖方曾提供的物业状况披露书,对这些问题故意隐瞒、诈骗或不披露,事实却令人可以合理推测卖方很可能应该知道,也都有所帮助。当然,仍要仔细按您所在州的法例来分析引用。这类案件,聘请当地的专业律师办理最为妥当。

 

来源:角声号角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