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地产产权的持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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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有物业全 |
联合持有物业权 |
夫妻共有财产权 |
--夫妻共有财产-- |
持有者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可为任何人数(可以是夫妻) |
仅限夫妻 |
仅限夫妻 |
分配方式 |
所有权利益可分为任何均等或不均等份数 |
所有权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平均分配 |
持有权和管理利益必须均等 |
产权 |
每一位物业持有人对未分割的利益有独立的法定产权 |
必须有统一的产权和时间(订立在同一文件里) |
产权共同持有. 各自的利益是分开的,但管理是统一的 |
产权共同持有. 利益是个别的, 但管理是统一的. 产权上必须明确注明是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取得权 |
持有方式 |
均等持有权 |
均等持有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共同持有人享有均等的管理和控制权 |
转让 |
共同业主可各自转让自己持有的产权 |
如持有人之一独自转让其产权, 则联合持有方式便告结束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否则,个别利益不得转让 |
不动产转让需要配偶的书面同意, 除非一方死亡, 否则,个别利益不得转让 |
购买人的身分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成为物业共同持有人之一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购买人可在有书面同意或夫妻一致同意时取得夫妻共有财产 |
亡故 |
共同持有人亡故时产权按遗嘱转移给继承人或受益人,无配偶继承取得权 |
联合持有人亡故时,其利益终止, 且不得按遗嘱处分. 继承人将持有该物业.联合持有人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
配偶之一亡故时50%可按遗嘱转移给受遗赠人或由配偶继承 |
配偶之一亡故时,其利益结束, 且不得按能透过遗嘱处分. 其配偶拥有100%所有权.配偶之亡故由死亡证书确认 |
继承人的身分 |
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成为共同持有人 |
最后一名存活者持有100%产权 |
如经由遗嘱转移共同持有将存在於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之间 |
购买人仅可购买夫妻共有财产的全部产权 不得购买部分产权 |
债权人的权力 |
共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
联合持有人之利益可依其债权人之意签名出售. 联合持有的形式便告结束,债权人成为共同持有人之一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共有财产负担.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得分别出售, 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
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后以及在1975年一月一日前或后的契约由夫妻共由财产负担. 共同持有人的利益不的分别出售, 物业可整个签名出售以偿还债务 |
产权推定 |
除夫妻购买外, 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受欢迎 |
必须明确写出不受认同 |
法律推定婚后购买的物业属夫妻共有财产 |
自2001年七月一日起, 不在使用产权推断. 法规规定屋契上必须注明[夫妻共有财产配偶继承人取得权] |
来源:华人买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