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买房,如何将现金合法转出去?

1. 常见个人境外投资结构合规和开户问题

境外银行不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① 中外自然人单纯设立离岸公司 -- 无法开户,不合规

除中国个人获得外汇局37号文批文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是不合规的,即使你设了公司,目前由於对离岸免税公司税务资讯数据交换和国际反洗钱监管的原因,银行不予开户。

② 在香港设公司 -- 可开户,仍不合规

可解决银行开户问题(因为银行认为香港公司是实体公司,不是离岸公司,可以有监管渠道)。但是从法律上仍然不合规,因为它还是中国个人去完成了境外直接投资,我们国家目前没有开放的领域。

境外银行允许开立账户的结构

① 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不同层级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如果这个投资行为经过了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银行)的审批或备案,有政府机构的批文,境外银行给予开户。

② 离岸设立特殊目的公司 -- 有批文,合规

第二种是常见的VIE结构(也有WALK SLOW两步走结构),像百度、腾讯、阿里这样的红筹结构,这是唯一一块中国人境外直接投资开放的绿地,需要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境外公司为特殊目的公司且获得银行(外汇局授权下方银行审批)37号文的备案批文之后,其境外设立的BVI公司、CAYMAN公司、HK公司银行才可以给予开户。

2. 常见境外银行开户所需注意事项

个人或公司股东若是人大代表或者政要人物,开户时银行会很审查严格,很警惕。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与受限制国家(缅甸、古巴、伊朗、朝鲜、苏丹、叙利亚、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有生意往来。开户很难。

比如有一个矿産企业,拟在香港上市,他们国内需要履行的所有境外投资批文都已办理齐全,但是境外银行给他们境外公司开户的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搜索到一篇“中朝人民友谊万古长青”的宣传报道,银行据此认为该公司与被制裁的国家有交易而拒绝了境外公司的开户申请。

所以大家要注意如果你公司涉及军事交易或者跟受制裁的国家有交易,你们境外公司很难开户。

个人或者公司股东及其持股企业、关联企业有负面新闻

境外公司超过四层的复杂结构

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会被银行定期清理关闭账户

3. 反避税资讯中心及全球税收金融账户资讯自动交换

小范围的反逃税联盟

2004年国际联合反避税资讯中心(JOINTINTERNATIONAL TAX SHELTER INFORMATION CENTRE,JITSIC)成立,目前JITSIC 共有7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英国、美国、南韩和中国)以及2个观察员国(法国和德国)。像美国于2010年3月18日通过了《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简称“FATCA”,就是美国对於本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查税制度,一个非常严格并且落实到美国税务居民开户环节的措施,FATCA申报表格分类非常详细,表格中资讯披露充分,重点要点全部纳入。

AEOI体系建立对中国人的影响

现在反避税联盟共有131个国家签署,该体系2017年的1月1号开始全面实施,中国政府计划从2018年1月1号开始实施,交换的税务资讯是2016年1月1号之后的数据,也就是説从2016年1月1号以后你在全球性的银行账户的资讯都是要被银行提交给中国政府税务局的,是逃不掉的,建议尽快把自己的全球个人银行账户做一个全面的清理。

注意事项

由於中国境内个人除37号文项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外,由於中国境内个人目前仍然不被允许进行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因此所有以个人做股东境外投资的不合规公司都需要进行合规化处理:由中国个人先在境内设立企业,再通过这家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把之前不合规企业的资産和权益尽快合规合法化纳入境内企业名下。每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都需要定期向商务部和外汇局申报年报和对外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经过这一系列合规合法处理之后,应对AEOI的对策仅仅是境外公司的合理税务筹划一个问题了

4.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途径(资本项目下)

由於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不予受理和批准。QDII2(一般指个人境外投资金融産品)拟在上海、深圳、武汉、温州、重庆、福州等六个城市试点,目前仍然未实质性开放。

唯一的绿地是外汇局37号文规定项下境内居民个人在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外资企业。

还有两类境内居民个人财産对外转移比较特殊,就是移民财産转移和继承财産转移。外汇局法条上不要求税单,但不同的地方监管不一样,有的地方要求你对财産的合法性提供证明文件。这里边就有一些地方要求提供税单作为合法证明,就像刚才我讲到的那对加拿大夫妇,国内收入没有合法纳税,移民加拿大后每月低申报收入,名下房産多处和豪车几辆,每月定期收到国内亲戚汇入个人账户的不菲资金,被加拿大税务局提请中国税务局稽查移民前收入的合法性,最后不能在国内补缴了个人所得税,而且在加拿大的税收需要重新申报并补缴。

5. 个人置业及投资资金合法出境解决方案

通过个人在境内设立一个全资公司,然后该公司经过发改委、商务委、银行(外汇局)的批准或备案,到境外投资设立公司,境外投资公司有两种常用的解决方案:

第一种,第一层公司设立在BVI,因为2017年以后全球AEOI要实施交换,那麽在BVI公司上面做一个信托,这样政府税务查起来就需要花时间核查信托机构的文件,这里BVI公司是一个做信托的前置工具。由於政府要求最终目的公司为实体公司,因此BVI公司下面需要在设立最终目的公司为HK公司。

第二种,也是简易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第一层公司和最终目的公司合二为一个公司设立在香港,为什麽不选择设立在新加坡呢?因为按照新加坡法律要求新加坡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住身份持有人或工作签证身份持有人,这样公司会为额外聘请这样的董事支付每年的报酬,并且每次公司决议签署也需要有这名董事的签字,这名董事会要求每次法律文件的签署额外支付报酬,这样新加坡公司会增加额外人工成本,当然除非公司本来就有一名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住身份或工作签证身份持有人而不需外聘。

来源:美国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