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利斯」法:摆脱租控阴影的救星

在租控城市裡頭,如舊金山、洛杉磯,有那一位飽受委屈的房東未曾考慮過,何不一勞永益,讓物業從此以後再也不受租控條例的牽制。從投資回報來說,有那一位投資者不希望有人給他指點迷津,讓物業一年之內增值20%的幅度。據說,一棟空置著且還受租控條例管制的樓宇,居然能夠比租滿房客時更加值錢,尤其是房價正迅速飆漲的時候。

 擺脫租控條例有出路

 但是,想必熟知租控條例的房東都知道,無論是按月(month to month) 或定期(fixed term)租約,一般房東是不能隨意與房客斷絕租約關係的。舊金山與洛杉磯租控條例,各列出十幾個允許房東迫遷房客的依據,其中唯一實用於以上所引述之例子的,只有「屋主收回自住」或「埃利斯」。

 按1985年通過的「埃利斯」法(英「Ellis Act」)的規定,儘管出租物業是位於租控區域里,房東有權在不把物業出售給另一個業主的情況下,退出租賃市場,作為擺脫租控管制的一條出路。

 之前,加州最高法院曾經裁決,房東無權藉由不繼續經營租賃業務驅逐租客,意味房東儘管在虧損情況下,也必須咬緊牙關、堅持下去,這顯然是一個不公道的裁決。可是畢竟加州最高法院也已認定此裁決不違反憲法,所以房東也只能透過立委來解決這個問題,「埃利斯」法就由此經歷成立了。

 但條件嚴格代價高

 這條出路並不是完全無條件的各租控城市有權調節「埃利斯」法遷離進程。在一定程度上,「埃利斯」法限制房東又再躋身租賃市場。一旦重返租賃市場,已退出市場的物業即將接受租控條例的管制。

 除此之外,少數租控城市還要求房東支付搬遷費給房客、或提出某種限制,如舊金山的房東需要支付至少約5000美元給每一位住戶,但每戶賠償總額的上限約$18,000,金額大小取決於個人年齡或是否有殘疾因素。

 聖搭莫尼卡市規定,房東收回物業作任何其他用途之前,必須先獲取許可證。洛杉磯市則規定,若房東以「埃利斯」法迫使房客遷徙後,在同一地點重建相同類型建築物,那麼該物業在未來五年內,將受租控條例的管制,縱使在一般情況下,新蓋建築物是不受租控條例所管制的。

 程序繁複時間長

 程序上,房東除了必須準時支付搬遷費給房客以外,還需要給予房客充份的時間搬家。「埃利斯」法規定,房東必須向有關租賃管制單位呈交一份為期120天的收回出租物業的意向通知書,並將一份為期至少120天的「埃利斯」解約通知書送達房客。若房東於120天未滿之前,就已取消收回出租物業的念頭,「埃利斯」法則嚴格禁止房東虛張聲勢,以矇騙的手段,開始向房客進行驅逐程序。

 呈交及送達120天通知之後,房東還需按「埃利斯」法的要求,向租控委員會呈交一份即將在縣登記處登記的,有關房東退出租賃市場的公告,以便通知未來有意購買該物業的買家,該物業或受「埃利斯」法的牽制。若房客是62歲以上或有殘障,所需通知則延長至1年之久。

 一旦收到「120天」或「1年」通知書之後,房客必須於15天內書面通知房東,若房東日後重租已收回之物業,房客將保留第一優先權搬回該出租單位,猶如房東收回出租屋的事件從未發生過。若房客誤時,則房客將永遠失去搬回的權力。

 縱使如此,這並不意味房東就完全擺脫了租控條例的牽制。事實上,「埃利斯」法程序完成後,也就是過了120天,兩年內房東不得重租已收回之房產。兩年後,房東可以再將該物業出租,但可收取的月租只限於因房東引用「埃利斯」法而被迫遷的那位房客所繳交的租金額度,猶如房客被房東迫遷的事情沒發生過。

 五年後,房東可以重租已收回物業,並且不須要給予前任房客優先入住權,但租金額度也有同樣的限制。過了十年,優先入住權及租金方面的限制就不存在了, 可是一旦房東決定重租,雖租金開始時可依照市場定價,但該樓宇仍然會受租控條例的管制,每年租金的漲幅還會被限制。

 公寓改康斗一勞永益

 唯有一個情況下,房東可以把物業收回並完全擺脫租管條例的陰影,那就是把整個公寓改變成康斗(condo)來出售。否則,若想繼續經營租賃而不受租控限制,也只能把單位出租給有參與聯邦租賃支援計劃的房客如「Section 8),因為那一族群的房客所繳的租金不受租管條例的限制。

 近年來,舊金山與屋崙租賃市場蓬勃,到處租金飆漲,眼見所收取之租金卻坐落於幾十年前的價位,許多被租控條例所羈絆的房東會絞盡腦汁、設法把現有房客驅走,再以市價收租,但租控條例管制之下地雷重重,房東應當格外謹慎,以免惹禍上身。